觉灯法师:八敬法的历史渊源

2013年08月30日 10:47  中佛协  

 文/觉灯法师 

    内容提要

    本文拟根据佛教经典,追溯八敬法的历史渊源,从八敬法的制订背景、产生过程、形成因缘等三个方面作一个简要地梳理,希望能再显佛陀制订八敬法的悲怀,由此树立对于八敬法的正确认识,并引发传统律法如何面对现代潮流、也就是“戒律中的适应问题”的深层次探讨。

   前 言

  在二千多年前的古印度,八敬法是释尊慈悲、智慧与大雄大力的体现,是佛教平等精神的象征,是对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挑战,是提高女性宗教地位的起点,是女性得以出家修行的根本戒法,是女众成为比丘尼的前提条件。

 

  一、八敬法的制订背景

  八敬法,又作八敬戒、八重法、八尊重法、八尊师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违法、八不可过法,单称八敬。即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之八种法,如来成道后十四年所制。[1]那么世尊为什么要制订八敬法,它的形成过程又是怎样的?下面分三个环节来阐述。

  佛陀制订八敬法的根源,这需要从世、出世间法二个方面来予以探究。

  1、社会背景 古印度也经历过由最早的母系社会转向父系社会的发展过程。在吠陀时代,女性还与普通男子地位相当,如《黎俱赞歌》中就有很多女性作者,而且在黎俱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500——1000年),大体上是一夫一妻制;至夜柔吠陀时代(约公元前1000——500年),女性地位下降,“女子为不信”、“女子为污浊”、“可合祀于污浊之神者有三:骰子、女子、睡眠是也”的语言出现,不过女性还可偕同丈夫或单独主持祭祀之礼;递至经书时代(约公元前500——250年),女性地位更趋低落。《法经》上说:女性附属于男子,幼从父,嫁从夫,老从子,不适于独立;并且公认一夫多妻制,规定婆罗门三妻,刹帝利二妻,吠舍、首陀罗各一妻。种姓地位越高,妇人权利越低。因此妻子对丈夫有绝对服从的义务。

  我们还可以根据佛教经典记载的相关内容来进一步说明佛陀时代的女性生活状况。一是古印度女子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权。如《长阿含经》卷七《弊宿经》上说,有一位梵志年老去世,留有二妻,大妻有子成年,小妻有娠,大妻之子对小母言:“所有财宝,尽应与我,汝无分也。’时小母言:‘汝为小待,须我分娠。若生男者,应有财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当得财物。’”[2]二是古印度女子在人格上没有独立自主权。如《妙法莲华经》上说:“勤行布施,心无吝惜,象、马、七珍,国城、妻子,奴婢、仆从,头、目、髓、脑,身、肉、手足,不惜躯命。”

  2、宗教背景 基于当时的社会认识,古印度的诸大教派都没有女人出家修行的先例,甚至“天衣派”祼体外道“将女人完全排除于救赎的可能性之外”。

  在佛教内部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女众出家的消极因素。一是佛教要面对社会的压力。在当时的现实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如果允许女众出家,那就会给佛教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毗尼母经》中所说:

  一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等常应各各器盛食在道侧,胡跪授与沙门。二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等常应与衣服卧具逆於道中,求沙门受用。三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等常应乘象马车乘在於道侧,以五体投地求沙门蹈而过。四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在於路中,以发布地求沙门蹈而过。五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恭敬心,请诸沙门至舍供养。六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见诸沙门常应恭敬心净扫其地,脱体上衣布地令沙门坐。七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脱体上衣拂比丘足上尘。八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诸檀越辈常应舒发扫比丘足上尘。九者若女人不出家者,沙门威德过於日月。况诸外道岂能正视於沙门乎?十者若女人不出家者,佛之正法应住千年,今减五百年。

  二是佛教要考虑内部的学修关系。佛教是绝对禁止男女的爱欲的,如果女众出家,如何解决男女二众清净相处问题?僧团当时过着托钵乞食、游行弘法的生活,如果女众出家,根据妇女体质较弱的生理特点、以及当时的印度社会安全状况,如何消除女众日常游行生活中的困扰与危险?另外当时的僧团教育工作已经由诸大长老承担,如果女众出家,又该如何解决她们的佛法教育问题?对于这些实际问题,应该说佛陀都作了深刻的思考,所以世尊在制定八敬法前说喻申明意义:

  《中本起经》说:佛告阿难,假使女人,欲作沙门者,有八敬之法,不得逾越,当以尽寿,学而行之;譬如防水,善治堤塘,勿漏而已,其能如是者,可入我律戒。

  《毗尼母经》说:所以为女人制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桥船,后时虽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后时坏正法故为其制耳。

  《中阿含经》说:阿难,我今为女人施设八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阿难,犹如鱼师及鱼弟子,深水作坞,为守护水,不令流出。如是,阿难,我今为女人说八尊师法。

  这三种比喻例子不同,但义理无别。都一致说明了佛陀制定八敬法的根本思想——防坏正法。

  通过从世、出世法这二个方面来梳理八敬法的制订背景,能否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八敬法的形成,从世间法上说自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历史意义。也就是在立足于女众当时的实际学修生活状况的同时,还要顾及客观的社会压力;但从出世间法上说,着眼佛教永远的“正法久住”的慧命问题,对治女性习气,促使尼众断惑证真才是更深层次的制订背景。

  二、八敬法的产生过程

  八敬法是怎样产生的呢?这个问题在诸家经律中就有说明:

  《大爱道比丘尼经》

  第一次请求:佛游于迦维罗卫释氏精庐,大爱道以女人可证四果之理三请出家,佛不允,大爱道泣泪而去。

  第二次请求:佛从释氏精庐行入迦维罗卫,大爱道复三求出家而佛亦不允。

  第三次请求:佛安居竟转至那和县顿止河上,大爱道再次三请出家,佛仍不允。复有阿难以女人能证四果之理及大爱道养育世尊之情祈请佛允女众出家,佛始说若女人能守八敬法,方可出家。阿难转告,大爱道欢喜受持。

  《中阿含经》

  第一次请求:佛在迦维罗卫尼拘类树园坐夏,大爱道以女人可证四果之理请求出家,世尊不允。

  第二次请求:历时三月,佛坐夏竟,大爱道再请,佛复不允。

  第三次请求:佛游行至那摩提健尼精舍,大爱道再诣佛所三请出家,世尊还不允。后有阿难以女人可证四果之理及大爱道养育之情代为请求,佛始制订八敬法,允许女众出家。

  《中本起经》

  大爱道三次九请出家,佛皆不允,后阿难代为请求,佛制八敬法并准出家。具体时间、地点及过程与《大爱道比丘尼经》相同。

  《毗尼母经》

  第一次请求:佛住释种园中,大爱道及五百释女来求出家,佛不允,大爱道泣泪而去。

  第二次请求:佛从释种园至舍卫国祇桓精舍,大爱道等五百释女剃头著法服,随佛至祇桓精舍外立,阿难代为请求,佛始制八敬法准许女众出家。

  综述八敬法的产生过程,各家经律的记载大同小异,如大爱道向佛陀请求出家的地点大同,“多根树园”、“尼拘律园”、“尼拘类园”是从树名上说的,“尼拘类树”译义为“多根树”,与“尼拘律”只是译音上的差别,这座精舍就建在佛陀的故乡迦毗罗卫南三四里处,所以又有“释氏精舍、释种园、释翅搜”等异名;不同的地方是整个事件形成的缘起、次数稍有差别;而从整体情节上说,大爱道等释迦女先前多次要求出家、佛陀都没有允许、后来阿难以女人可证四果之理及大爱道养育之恩来代为请求,佛陀始制订八敬法,同意女众在守持此法的前提下出家。也就是说,女众是依八敬法而出家的,八敬法是女众出家的根本法。

  三、八敬法的形成因缘

  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八敬法,在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各部经律中的八敬法条文:

  第一部:《大爱道比丘尼经》

  1、比丘持大戒,母人比丘尼当从受正法。不得戏故轻慢之,调欺咍笑说不急之事,用自娱乐也。

  2、比丘持大戒半月以上,比丘尼当礼事之。不得故言新沙门劳精进乎?今日寒热乃尔耶?设有是语者,便为乱新学比丘意。常自恭敬,谨勅自修,勤乐新学,远离防欲,憺然自守。

  3、比丘比丘尼,不得相与并止。设相与并居同止者,为不清净,为欲所缠,不免罪根,坚当自制,明断欲情,憺然自守。

  4、三月止一处自相检校,所见所闻当自省察。若邪语受而不报,闻若不闻,见若不见,亦无往返之缘,憺而自守。

  5、比丘尼不得讼问自了,设比丘以所闻所见;若比丘有所闻见讼问比丘尼,比丘尼即当自省过恶,不得大语自现其欲态也。当自检校,憺而自守。

  6、比丘尼有庶几于道法者,得问比丘僧经律之事。但得说般若波罗蜜,不得共说世间不急之事也。设说不急之事者,知是人非为道也。是为世间放逸之人耳。深自省察,憺而自守。

  7、比丘尼自未得道,若犯法律之戒,当半月诸众僧中自首过忏悔,以弃憍慢之态。今复如是自耻惭愧,深自省察,憺而自守。

  8、比丘尼虽百岁持大戒,当处新受比丘大戒下坐,当以谦敬为作礼。

  第二部:《中阿含经》

  1、比丘尼当从比丘求受具足。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一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2、比丘尼半月半月往从比丘受教。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二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3、若住止处设无比丘者,比丘尼便不得受夏坐。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三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4、比丘尼受夏坐讫,於两部众中,当请三事:求见、闻、疑。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四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5、若比丘不听比丘尼问者,比丘尼则不得问比丘经、律、阿毗昙;若听问者,比丘尼得问经、律、阿毗昙。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五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6、比丘尼不得说比丘所犯,比丘得说比丘尼所犯。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六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7、比丘尼若犯僧伽婆尸沙,当於两部众中,十五日行不慢。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七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8、比丘尼受具足虽至百岁,故当向始受具足比丘极下意稽首作礼、恭敬承事、叉手问讯。阿难,我为女人施设此第八尊师法,谓女人不当犯。女人奉持,尽其形寿。

  第三部:《中本起经》

  1、比丘持大戒,女人比丘尼当从受正法。

  2、比丘持大戒,半月以上,比丘尼当礼事之。

  3、比丘僧、比丘尼,不得相与并居同止。

  4、三月止一处,自相检校,所见所闻,当自省察。

  5、比丘尼不得讼问比丘僧事,以所见闻;若比丘僧有所闻见,讼问比丘尼,比丘尼即当自省察。

  6、比丘尼有庶几于道法,得问比丘僧经律之事。

  7、比丘尼自未得道,若犯戒律,当半月诣众僧中首过自悔,以弃憍慢之态。

  8、丘尼虽有百岁持大戒者,当处新受大戒幼稚比丘僧下坐,以谦敬为之作礼。

 

  第四部:《明了论》

  1、一期比丘尼必定从比丘僧求得具足戒。

  2、若已得百夏比丘尼,若比丘是日受具足戒已,是比丘尼必应作礼拜恭敬等事。

  3、随半月半月,应往比丘僧处,受八尊敬法。

  4、若比丘尼犯随一尊法,于二部僧应行摩那埵法。

  5、比丘尼不得恶骂毁谤比丘。

  6、比丘尼不得问难比丘及教比丘学。

  7、若此住处无比丘,比丘尼不得结夏安居。

  8、若比丘尼安居竟,以三处请比丘僧说,问难如法受僧正教。

 

  综观八敬法的形成因缘,有一个从“原始佛制”到“部派结集”、从“佛教制度”到“学处戒条”的变化。首先是“原始佛制”,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理由有二,第一条依据是反证,在原始佛教时期,以大迦叶为代表的长老们是不会擅自制定女众律法的,这可从大迦叶在佛陀入灭后、结集经典时对待戒律的开遮态度上说明问题:“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第二条依据是从正面来说,可以《大爱道比丘尼经》为例,此经是记述摩诃夫人出家、受戒及尼众相关修行之事的最早经典,有着举足轻重的权威性。而此经中所记载的八敬法也是最有代表性和象征意义的。若以此经中的八敬法为源头来看其它经典中的八敬法内容,可以说是如出一辙、大同小异。除开个别戒条的说法、序次不同之外,再要仔细分别,那就是其它经典中的八敬法更为简洁、具体,而《大爱道比丘尼经》中的八敬法文字较多,语言细腻,字里行间透示着佛陀爱护二众弟子、着眼佛教大局的慈悲与智慧,显现出世尊制定八敬法的旨趣——女众尊敬男众,男众教导女众;对治女众习性,维护佛教清净。其次是“部派结集”,在这个过程中也包含着从“规制”到“戒条”的变化。这个结论既可从以上所引证的各种经典、诸家戒律以及尼众戒本中所记载的八敬法的相同与不同的特点上得出,另外印顺法师在《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中也明确指出:“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长老上座们)的主持影响下完成,成为全佛教界所公认。”

  因此说,八敬法的制订之源还在佛陀那里,其产生基础是由当时的社会现实环境、佛教长远的正法住世思想和有利于尼众成就的解脱道法所决定;在此前提下,才有上座比丘长老们的遵循佛制、结集整理、从“僧伽规制”到“尼众学处”的进一步的完成;由于各个部派所处境缘的差异,所以才会出现各部戒律八敬法条文以及犯戒罪相的不同。不过这些有限的差别并不能改变八敬法是佛制的事实,以及它在佛教史上的历史价值。

 

  结 语

  在八敬法的制订渊源上,存在着一个比较突出的世、出世法结合的制订背景。也就是说,八敬法的形成,从世间法上说自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历史意义。既要考虑女众当时的实际学修生活状况,还要顾及客观的女性不被社会认同的压力;再从出世间法上说,着眼佛教永远的“正法久住”的慧命问题,对治女性习气,促使尼众断惑证真才是更深层次的制订背景。

  至于八敬法的产生过程,各家经律的记载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是大爱道请求出家的缘起、地点、次数稍有差别。而从整体上说,大爱道等释迦女先前多次要求出家、佛陀都没有允许、后来阿难以女人可证四果之理及大爱道养育之恩来代为请求,佛陀始制订八敬法,同意女众在守持此法的前提下出家。

  追溯八敬法的形成因缘,它的制订之源还在佛陀那里,其产生基础是由当时的社会现实环境和佛教长远的正法住世思想所决定;在此前提下,才有上座比丘长老们的遵循佛制、结集整理、从“僧伽规制”到“尼众学处”的进一步的完成;由于各个部派所处境缘的差异,所以才会出现各部戒律八敬法条文以及犯戒罪相的不同。不过这些有限的差别并不能改变八敬法是佛制的事实,以及它在佛教史上的历史价值。

  当然,古老的八敬法,还在考量现代二众弟子的佛法智慧与律法思想,愿我们体会佛陀的大愿悲怀,正确对待八敬法,友善相处佛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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