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律法师:对捐赠器官的应有态度

2014年03月20日 14:01  显密文库  收藏本文     

  节选自《临终备览》

慧律法师:对捐赠器官的应有态度 慧律法师:对捐赠器官的应有态度

  捐赠器官

  所谓“菩萨一切悉舍”,吾人临终是否可将色身各器官,捐赠病厄之人,或留作医界实验?据印光大师所言:“念佛之人,若已证道,则临命终时,任彼刀割香涂,了无动念之事,则无所谓为损益也。若只有修持之力,未能到业尽情空地位,则临终得人助念,即可决定往生。若遇无知眷属,预于未死以前,为之洗沐换衣,令其搬动受苦,纵不受苦,一经搬动,心便不能归一于佛,便与佛不相应,欲得往生,莫由也已。”

  至于医学界之“死亡基准”有四:

  1、全身死亡:俗谓“心脏死”,乃传统医界所使用之基准。当病者无呼吸、心跳停止且无角膜对光反射(瞳孔涣散、放大)谓之。

  2、无法回复意识:病者绝不能回复意识。此基准内容较为模糊,故不被采用。

  3、脑上部死亡:患者呈现无思考力、无理性及无自我意识之状态。此基准内容亦模糊,故不被采用。

  4、全脑死亡:此即所谓“哈佛(Harvard)基准”,乃哈佛大学请专家于一九六八年拟定,其认定死亡之标准包括:对外部刺激完全无感觉、无呼吸运动、无反射,且于间隔二十四小时所作之脑波检查,呈现几乎平坦之脑波像。此时,脑虽已死,但其他器官,如肺、心脏等,皆可以各种方式使其功能继绩维持。若欲移植器官,则须在此时进行。

  倘修行功深,于色身毫不执著,将可用器官捐赠所需之人,乃菩萨行径,确值吾人赞叹,但须认知,捐赠器官乃于气绝而体温犹存,且未施打麻醉剂之情形下,将该器官生生取下。读者诸君倘能于临终之际,任刀割针剌而无动于心,自可行菩萨道。若以一念慈悲,临终之际因疼痛而口不能言,致生嗔心,堕地狱,岂非有违初衷?

  或谓曰:“佛教徒执著色身如是,焉得慈悲之旨?”细究之,此非发心与否,而系能力问题,能力可及,自不待言。能力不及,何若安详往生,至极乐莲邦修学成道,斯时神通具足,又可以善巧方便,广度众生,远较捐赠器官,所救度者仅少数几人更胜。

  链接:植物人安乐死

  植物人是否应施行安乐死?此问题争议颇多。据《瑜伽师地论》所载:‘由能执受诸根大种识故,令彼诸根大种,并寿并暖,与识不离身为因而住。’植物人六根虽未能正常运作,但仍持续生命现象,即表其对色身、亲情强烈执著,取走维生系统,无异杀生,且其与家属业缘未尽,以人为方式,强迫结束生命,此未了之业缘,自必留待来世。故应俟其业报已尽,自然死亡为宜。若病者耳根未完全失去作用,可以言语沟通,令其放下诸般执著,或为其助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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