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坛大戒为汉传佛教出家僧人受戒仪式;依初坛、二坛与三坛正授,分别得到沙弥(尼)戒、具足戒、菩萨戒的戒体。
对于想受三坛大戒的出家人,需要先了解下传戒寺院的条件和资格认定,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认定资格,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根据《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办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未获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批准,不得发布与传戒法会相关的公告。
传戒寺院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寺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提出传戒申请:
(一)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备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结夏安居、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坛的设立与布置,须如法如律,清净庄严。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传戒法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传戒寺院向所在市(县)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审核并商得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出申请;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提前半年将拟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三师七证及开堂、陪堂名单与简历等,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
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二)信仰纯正,爱国守法,法相庄严,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
(四)通达经律,能开导后学;
(五) 三师戒腊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证戒腊十夏以上(尼尊证十二夏以上)。三师在初、二、三坛请戒正授之时,七证在二坛正授之时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四条 三师七证由传戒寺院推举,经所在市(县)佛教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第十五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必须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戒行清净,通达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轨,堪为大众师表,身心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
开堂戒腊十夏以上(尼开堂戒腊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礼师戒腊七夏以上)。
第十六条 礼请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羯磨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事先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受戒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受戒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两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受戒人员求授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市(县)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相关证明,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予以登记;
(五)受戒人员进堂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须对其进行面试,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第十九条 受戒人员,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同意,并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二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前来求戒者,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商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收。(来源:佛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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