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信杂志
律师
佛教称善解戒律者为律师,一如称善解经论者为法师。《像法决疑经》和《观心经》都说三师(律师、禅师、法师),谓善于审察判别持戒或犯戒的为律师。《涅槃经》:“如果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
戒律仪规,本为佛教各宗所必须修持,但佛教在传入中土以前的印度,小乘各部戒律繁多,而且分歧各异,要抉择修习,非专家不可。到了唐代道宣遂开创律宗,从而培养专门传授戒法的僧才——律师。
导师
导师最早见于佛经,其本义是引路的人。如《百喻经·杀商主祀天喻》:“入大海之法,要须导师,然后可去。”
佛为让众人迷途知归,指示通向彼岸的正道,故称“大导师”。正如《佛报恩经·对治品》所说:“夫大导师者,导以正路,示涅径,使得无为,常得安乐。”菩萨亦可称为“大导师”,如《华严经》:“一切菩萨为大导师,引诸众生,入佛法门。”
方便
梵语paya的意译,是利益他人、化度众生的智慧和方式。“方便”与“真实”相对而言,亦即随时设教、随机应变的“权智”。《法华经·方便品》:“吾从成佛以来,种种因缘,种种譬喻,广演言教,无数方便,引导众生,令离所执。”
天台宗认为,《法华经》的要义是“开权显实”。隋代智者大师谓:“开方便门,示真实相。”(《法华经文句》卷三)凡用善方式说法,亦谓之“开方便门”。《景德传灯录》卷二一:“海众云臻,请师开方便门,亦真实相。”后来称提供机会便利为“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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